香港凭什么关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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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徒”不是暴力分子,他们没对任何人发动过袭击; “暴徒”是香港政府自封的称呼,用来指代示威者。由于这些示威者没有对任何人发动过袭击(尽管有示威者准备在港岛地铁安放炸弹,但被警方发现后制止了),因此用“暴徒”来形容他们是不恰当的。

2. 警察只是执行香港法院命令,没有违法,又何来“侵犯人权”之说? 这次事件中的警察都是守法公民,他们执行的命令是来自香港法庭,作为执法者,他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或刑事罪行。

3.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制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4月30日,香港警方以涉嫌非法集结、煽动他人犯罪等罪名,逮捕了5名涉嫌参与4月18日冲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示威者。 7月16日,警方又就同一事件另外逮捕了4人。 这9人的指控中包括一项“公然侮辱警徽罪”,这意味着他们一旦认罪,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章)》,凡对人民武装力量人员、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实施殴打、故意伤害、拘禁、私刑侵害人身自由、侮辱的人身危险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这9人被捕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没有任何人违法。相反,那些“暴徒”的种种行径才严重危害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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