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岛产假多少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下列处罚: 一是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二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工资和津贴,具体的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指的是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假期15天。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
青岛市女员工在产后可享受128天的带薪产假(含晚育假),男员工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且双方均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或看护假的同时,不影响各项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