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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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货代,我们的业务主要集中于国内运输和进出口报关方面,我们通常采用在报关行和国税局之间“搭便车”的方式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在报关单等资料交给报关行后,报关行会在其公司账务上先予以抵扣,并在国税申报时一起提交;而我们在收到报关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附到相应的会计凭证后面进行认证,待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被认证通过后,相关科目即可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通常是以委托报关的形式将相关业务交给报关行办理,在涉及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其归类为“货物及劳务”项目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进行申报(注:目前各地做法稍有不同)。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除按规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的以外,都应当办理退税;未办理退税的,不得计算应纳税额,应当视同自营出口或者进口,缴纳税款。无论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应填报第47章至50章对应的项目,并分别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征收品目; 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我们需要关注该发票是否超过了有效期而没有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超过90天未认证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8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票,可凭相应票据的管理制度等作为记账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可如实申报抵扣,但该行为不属于合法合理的抵扣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所抵税额由税务机关向小规模纳税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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