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资产处置容易吗?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制度的解释里面有一个观点,就是说如果对动产抵押物进行处置的时候,要有利于抵押物的利用,也要尽量的减少损失。这个观点其实是体现了商事裁判的一个思维。
在企业破产案件当中,对钢厂的处置也存在这样的一种考量。根据我的经验,如果对钢厂进行整体处置,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个战略投资人,就是一个新的钢铁厂,通过收购破产的钢铁厂的厂房、设备,来继续进行铁矿石的冶炼。
第一种方式是经常采用的,它的好处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提高处置价格。之所以能提高处置价格,是因为钢铁厂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炼钢炉,是成百上千度的高温,能够融化生铁,它有很厚的窑体,所以它报废的时候,也可以作为废钢铁处理。你比如原来价值2000万还是多少钱的炼钢炉,假如说报废了以后可以卖200万300万,作为废钢铁处理。
如果整体处置能够找到新的战略投资人,这个投资人不希望从外面再购买新的铁炉,它希望购买现有的这个炉子,然后再持续生产经营。在持续经营过程当中,可能这个炉子可以再用三五年,所以整体处置作为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目的处置的时候,它作为生产资产的价值,往往要显著高于把它作为废钢铁卖掉的价值。
我经常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如果在郊区有一家五星级酒店,这五星级酒店如果维持现状,要把它整体转让,有可能一个做酒店业的,还是愿意收购这个五星级酒店,用作继续做酒店。如果把这个五星级酒店拆掉,用作开发房产,可能拿到一块地皮,可能拿到这个地皮之后,原有的酒店拆掉之后,可以建八九栋楼,它的价值可能有非常大的提升。
我们最近在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例,某地就有一个钢铁厂,这个钢铁厂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之下,由一个当地的大商人来收购这个钢铁厂,然后进行钢铁厂的加工。
在资产处置以后,这家大企业还不断的追加投入到这一块钢铁加工,可能还做钢铁贸易等等。所以整体处置可以提高处置效率,也能大幅度的提高处置价格。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整体投资人怎么办?对钢铁厂进行整体处置,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就是说一定要符合国家的钢铁行业产能的限制政策。所以最近十来年,钢铁行业有非常严格的产能限制要求。很多地方现在有“双碳”政策,所以钢铁厂处置的时候,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的产能控制政策。
如果整体处置不能够继续维持钢铁生产,只能作为废钢铁进行处置,它的价格就会大幅度的降低。我们之前在山东一家钢铁厂的处置过程当中,整体处置的时候按照3000来吨的钢铁价格拍卖,分拆的话就是按照每吨1200元、1300元进行变价。
所以我们对钢铁厂进行整体处置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它能够符合国家的“双碳”政策,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特别是它如果能够找到一个战略投资人,能够继续作为钢铁厂使用的话,它处置的效果和处置的价格,会大幅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