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过分吗?
我觉得保护儿童过度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国内。 首先,我们国家在2015年才将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期由3年调整为5年,而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他人的行为以侮辱罪论处;而在我国台湾,强奸罪的最低刑期是4个月。 其次,我们国家对性侵犯的报案材料普遍采取不备案或者低调处理的方式(因为要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导致性侵案件的数量无法准确估计。 根据美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每年有超过1.7万人遭受性侵,而每10名女性就有1人曾经遭遇性侵或性骚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在美国被性侵后,不需要任何证据,只要受害人提出指控,犯罪者就必须接受审判——这也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保护。 所以啊,我们在讨论保护儿童的问题时,一定要站在历史的角度、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解决贫穷和落后问题,而现在我们要逐步向发达国家迈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不断调整国民的福利和保障,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充满纠结的过程。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是有代价的。 举个例子吧 如果我们对性侵的行为判以重刑,那么势必增加国家监狱建设的预算,同时提高狱警人数,再加上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和工作成本,这些都是金钱和技术投入。
更重要的是,在这些投入中,只有很小一部分会真正落实到受害者身上,绝大多数都被浪费了。 如果我们对猥亵和奸淫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那无疑增大了强奸罪的刑罚跨度,从5年到无期乃至死刑。虽然加大的幅度不大,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贯是“从严把握”,这就意味着同样会加大对于无辜者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