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性投资项目?
这个概念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有所涉及,指的是使用非经营性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 所谓“政府性投资项目”,就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由企业或者个人承建的项目。其本质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发生了改变——从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变成了投资,建设完成后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这种项目主要涉及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如公路、铁路、民航机场、航道、水库、水利枢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传染病院等疾病控制项目。 这类项目的特点是:
1.必须符合公共福利目的;
2.不能盈利但可以是准公益性的,具有准盈利性质;
3.采用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4.一般不允许中间机构参与,但可以实行代建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