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
一、根据147号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下称“子公司业务”)。 从法律意义上说,基金子公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属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就是进行产品创新和开展业务,其资本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划拨,业务收入归基金管理公司所有并单独核算。 通过成立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可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有利于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同时,由于基金子公司不直接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因此业务操作规范,不会直接或间接引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不过,从目前的监管体制来看,还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直投方式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企业债发行。
二、基金子公司开展的通道业务的类型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发展过程中,尚不完善,制度存在缺陷,所以利用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规,基金子公司可通过下列两种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各项财产委托管理服务:一是作为信托受托人,代客理财,即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投资;二是作为客户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定向资产组合管理服务业务(又称“定增计划”);
第二类是为客户进行债券贷后管理、帮助企业进行债务结构优化调整而推出的债权转让计划业务;
第三类是未来可能推行的境外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