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厂是什么关系?

苏飞宇苏飞宇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有点久远了,但无所谓了,现在看仍然有参考价值。 先说结论,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确立,以交易为基础。

一、背景 某国营机械加工企业,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成长为年销售额近20亿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三家子公司。集团经营出现困难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外部投资者,同时明确现有国有股东不再追加投资。于是,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股份制改革工作,集团公司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母公司,其所属三子公司的股权全部出让给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和两个自然人,分别占注册资本的75%、8%和17%。

二、过程 由于原企业长期经营亏损,资产净值早已不足,因此双方协商以注册资本金代替净资产值作为股本金,并据此确定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由新设的公司以银行存款出资,然后依法办理增资手续。

新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有三个,分别是甲有限公司(20%)、乙有限公司(60%)和丙有限公司(10%);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方派一名执行董事,乙方和丙方各自派驻一名董事。总经理由乙方推荐的人选担任。

由于原公司债务沉重,而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又需按章程规定筹集资金并用于生产经营,新设公司成立后,立即开始借款并投入生产,努力创造利润。但是,好景不长,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销受阻,加之该公司资信欠佳,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流动资金短缺,生产经营逐渐下滑。

危机发生后,甲方认为,虽然自己已不持有新设公司股票,但作为奠基人,对新设公司的经营一直享有监督权,并且这种权利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对方违约而导致自己的权利丧失,于是,多次派员前往新设公司驻地,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要求董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然而,让甲方感到失望的是,乙、丙两方拒绝就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向甲方通报,更不同意甲方派人参加董事会,致使甲方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为此,甲方委托律师致函给乙、丙两方,重申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和要求,指出对方违反合同的嫌疑,并要求对方给予合理解释和相应补偿。

三、结果 事情终于得到了解决,甲方的权利得以实现。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