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清算结果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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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的清算方案一般由举办者或董事会拟定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

2、清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处理意见 (财产、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方式); 资产处置收入和使用方向; 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 上述内容可细化为: (一)对固定资产(有形资产)的处理;

(二)对存货的处理;

(三)对外投资的处理;

(四)负债的偿还计划;

(五)税款交纳及未分配利润的归属等。

3、除上述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该遵循如下的规则: 对于以财产出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清算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于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法取得的资产不列入清算财产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财产在支付完所欠税款和清算费用后,首先用于返还债权人垫付款项或有其他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余额部分作为办学结余,报请民政部门同意后处理。

4、《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财产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学校注销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由学校理事会(董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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