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认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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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破产时,所有合伙人(股东)都需要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这一责任限制只适用于合伙企业清算时,即只有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有用武之地;并且这一责任也仅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所以,从法律上说,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有限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两种情形下才能清算:

一是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一。二是发生约定的事项,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这些事项包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实现日子;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法定的事由出现,如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企业终止,只要不属于合伙合同的有效期但已经过了合伙合同期限,都会面临清算问题。因此可以说,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有限责任其实只是一个推定,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这个推定是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其他的制度设定而得到实际实现的。比如说可以通过设立优先清算权来确保普通合伙人的利益。

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有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据此,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如果要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所有的合伙人(股东会)同意,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出资;如果超出了合伙协议规定的范围,则属于资本确定原则的限制,增加的部分对公司来讲就不是实收资本了,而是其他应付款,待以后返还的时候再冲减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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