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属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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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有点意思。 先给大家看个案例,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100万元,三个股东分别以资金、设备出资,其中大股东A占股70%并担任法人,小股东B占股15%,C占股15%。公司注册成功后,工商登记显示资产总额为400万。 大股东A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缺乏资金,向股东B借款20万用于生产经营,约定半年内返还,期间利息3万。到期后,由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力偿还。于是股东B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A还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股东A需要向股东B返还20万及利息,理由如下:

该案中,股东B的诉讼请求被支持,原因就在于,股东B的投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出资”;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抽逃”资本,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规定。股东B作为科技公司注册的合法股东(尽管是一人有限公司),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义务——不能抽逃出资。 在该案中,虽然股东B是以货币形式交付了20万的对价,但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该款项已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故无法要求股东A直接予以返还。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但二审认为,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股东对外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据此,改判支持了股东B的全部诉求。

从这个案例来看,如果只是单纯的资本流入和流出,确实不属于收入(或者说是营业外收入),但是本案中,股东B通过转让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并获取价款,这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是以货币形式投入企业的资金,因已经转化为企业财产,因此不再属于纳税人所有;但作为投资者来说,确实存在取得投资收益的可能(股息、红利等),这部分收益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投资人投入的是非货币资产(如知识产权),那么就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发生了公允价值变动,进而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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