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金个人承担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定,有缴纳费用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防汛备用金和防洪基金: (一)铁路、交通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干线铁路(含铁路专用线)20元/吨; 地方铁路40元/吨; 公路运输15元/吨. 人(二)水利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6元/吨; 其他水利工程3元/吨。 (三)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按其工业销售收入缴纳。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确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财建〔2008〕794号)精神,对商品交易场所收取的防洪基金,纳入地方政府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目前全国各地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收费存在差别。例如,武汉市场按照建筑造价的7%缴纳城市建设附加费以及5%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深圳则按照市场总规模的1%~3%来收取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