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算关联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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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概念,所谓的“关联方”,是指关联关系双方存在相互间影响或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协议或安排。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该关联关系是否导致双方存在相互间的影响或可能涉及利益的分配。 据此,个人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关联方。

2、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讲,法人之间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注:这里的法人是狭义的,仅指公司)。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所以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作为金融借款处理,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也禁止以无形资产、房产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取得资金然后分红给其他法人企业的做法。

第三,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操作要求,如企业所得税缴纳采取的是独立计算所得税、按月预交、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而在计算营业税时,则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这些制度的落实,本身就说明了企业作为纳税人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且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将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相联系并以此计算其税负的做法有违上述制度精神。而且,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也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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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方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关联方概念仅指存在直接股权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被投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母子公司”),而广义的关联方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中规定的六种情形来判断确定,其中包括“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这里的“母公司”并不区分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只看是否在实质上控制着该被投资企业,控制的标准则为“在一个企业处在重大影响(即持有被投资企业20%及以上股份)的基础上,且该投资企业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经营、技术等方面之一或以上的主导权力”,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可以认定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或者这两个企业与其他“同属一家母公司”的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

因此,如果A与其另外两个合伙人在B合伙企业中是按照出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不存在前述意义上的控制主导关系,A与其他合伙人是“同股同权”的合作关系,那么A与其妻子在同一地域经营性质相同的企业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同业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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