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算关联方么?
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概念,所谓的“关联方”,是指关联关系双方存在相互间影响或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协议或安排。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该关联关系是否导致双方存在相互间的影响或可能涉及利益的分配。 据此,个人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关联方。
2、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讲,法人之间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注:这里的法人是狭义的,仅指公司)。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所以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作为金融借款处理,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也禁止以无形资产、房产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取得资金然后分红给其他法人企业的做法。
第三,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操作要求,如企业所得税缴纳采取的是独立计算所得税、按月预交、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而在计算营业税时,则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这些制度的落实,本身就说明了企业作为纳税人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且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将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相联系并以此计算其税负的做法有违上述制度精神。而且,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也是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