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企业还有辅导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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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税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辅导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中规定:“对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领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据此,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那么,什么是辅导期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83号)的规定: “新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的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当日办理税务申报,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录入相关信息。报送的相关证件、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复印件(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被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新办纳税人。 ”

无论是否一般纳税人,只要属于应税项目的,新办的纳税人均需要进入辅导期,接受税务机关的培训与指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办的纳税人选择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方式的,不需要再进行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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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辅导期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辅导期为6个月。对试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核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月限额,并以此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但限量不限额。企业经营确有需要,超过限额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通知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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