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调查物流企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办理登记和验照。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停止有关业务活动;
(二)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整顿期间;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吊销执照后。
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形外,行政机关是无权对正常运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的,而物流企业属于上述条例中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的情形,所以从法律上看,行政机关对于物流企业的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其次,我们看一下《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向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七)办理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车辆营运证:
(六)未按照规定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运输车辆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确实,且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当事人就可能会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