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股东分红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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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第三点规定,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取得的各种税收补贴和返还;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应当填报在《免税收入明细表》中相应栏次。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企业应作为免税收入填报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中,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应当缴纳所得税。但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参与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为了促进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和投资往来,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实行了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差额累计计征办法征收。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因收购证券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被收购企业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收购企业作为关联方交易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因收购证券而发生的佣金等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对于集团内部资金无偿或者低偿使用造成的利息、股息、红利损失,不属于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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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规定明确被投资方只有实际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时,投资方才确认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方未实际分配的投资收益,投资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存在企业之间划转收入如何计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免税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非权益性投资收益,如资金使用费(银行利息收入),即便在关联方之间收取,也不得享受这项优惠;二是投资收益是在两个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才可免税,非居民企业之间以及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不享受企业之间划转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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