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多个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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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会作出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如果被执行人是没有银行账号的普通公民,执行法院就会直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例如到被申请执行人居住地和原住所地调查了解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尽可能多的了解其名下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款情况等信息,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实施执行措施。 如果是执行公司企业等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一般会责令其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当然对于不主动申报的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法院则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论是被执行人是“有钱人”还是“没钱人”,只要执行程序正常走完,一般都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但如果出现了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特殊情况怎么办?比如说,本案中的两个执行案件,一个是以房屋抵付工程款,一个是以房屋抵偿欠款,这两种情形下的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乙方完成相关建设内容,甲方以房抵债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98万元未付,乙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支持原告起诉请求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停止评估拍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乙公司已经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且系因甲公司欠付工程款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非乙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同时,虽然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但并不影响乙公司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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