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包括哪些?
企业的债务主要包括: 1、经营负债,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负债;2、财务负债,主要包括因进行证券投资交易而产生的负债和应付利息等;3、法定债务,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清偿的债务,包括税款、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4、约定债务,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清偿期限或条件的债务。包括预售房款、购销合同货款以及借款等。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债务划分,实务中的意义不大,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上对债务性质的认定不同。其中,约定债务与法定债务相比,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需要由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并且存在可以执行的财产。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用来还债。 对于法人型担保而言,由于法人的全部资产最终都可能用于清偿债务人(公司)的债务,因此不存在所谓 “保证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请求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封谟优质答主企业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等。债务(英文Debt )是指有借货关系存在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是随着货币的产生而伴生的经济范畴。它是指因特定经济行为的发生,使特定经济主体之间形成了对可贷资金、资产和劳务的相互提供与相互接受的关系,彼此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并遵循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确定的时限内予以相互返还的特定经济行为。具体说来“债务”一词在民法上指“债”。
我国民法上所说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务产生的原因有约定的原因与法定的原因两种。如果是约定的原因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由法定的原因产生的“债”为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从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享有劳动收益、股息、红利等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集体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收益归集体成员所共有”可以看出,我国对财产(包括经营收益)的保护是十分完善的。
但对未形成的“预期收入”能否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那么债的发生及基于“债”而产生的“债务”又有哪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