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是优先股?
1. 按照《证券法》第56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公告有关资料,并要把股票寄送股东。所谓“有关资料”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数量; (三)定价依据和方式;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 (五)投资收益或风险; (六)每股盈利水平; (七)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九)近期经营状况及趋势; (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十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结构;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2. 以上条款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条件(除了第四条),满足这些条件的股票才可以公开发行。
3.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IPO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节 “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之“发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继续符合前款规定的年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时间、价格、品种与数量等内容。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说明是否合法稳定以及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五章 “发行审核和注册”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被认定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发行注册条件: (一)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发行人属于禁止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被认定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发行注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后的六十日内将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发行人和保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