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能贷款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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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好! 最近,我帮一位客户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时候,发现他的可用余额只有5000元了(注意不是余额4986);而去年刚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还剩下17235的额度没有用。 这两次贷款都是纯公积金贷款,且都是在天津办的手续。那么问题来啦——能用两次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标准的,可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抵付房租。

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买房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但是使用次数是否有限制呢? 经过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目前并无使用次数限制,只要用户不逾期还款,信用良好,即可连续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借款人只能有一笔公积金贷款处于贷款审批或放款状态。比如A客户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未办理签约放款,在3个月之后B客户提出申请并审批通过,此时A客户的合同尚未签订,则按B客户放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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