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书记与校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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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范围不同 学校的行政领导一般有校长、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等,分工合作负责各个具体事项的处理和实施。其中,对全校工作负责的是校长;直接管理教育教学事务的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等等。而党支部书记是党在学校的组织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校长做好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学校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产生方式不同 校长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产生的;而校级党组织书记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的,有些情况也会根据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需要,从校长中产生。

3.权利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第(七)点“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十)点“管理和使用学校公有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此可知,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学校财物以及人事方面的决策,都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法律上赋予学校自决权。 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围绕团结群众、宣传群众的任务开展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共同奋斗的目标。”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长远发展规划,选派管理者,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由此可知,虽然基层党组织也有权力决定某些事项,但权限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于群众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从权利的角度来讲,学校要比基层党组织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

4.对学校的控制能力不同 由于学校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除了一些必须公办的中小学之外,多数民办中小学都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的管理大多局限于宏观指导,通过调整政策、下发文件等进行调控。而对于基层党委来说,其活动范围则较为有限,更多集中在思想宣传和党内生活方面,对于学校的控制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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