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投资公司控股?

戚梓林戚梓林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谢邀,这个我有资格答。 我们公司是某省最早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在业务全部撤销了,所以一些规则可能跟现在不一样 当时设立的时候为了合规,就设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管理公司(我们的实际经营实体),然后另外成立了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我们产品的载体,也就是GP。

首先,对于GP和LP之间的关系,根据《关于规范投融资主体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投资管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原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情形”理论上来讲,GP和LP之间不应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

但是,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也是难免会出现的。例如,A先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做投资,然后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C来管理B,而B的投资标的恰好包含C所管理的行业领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A已经通过B形成了对被投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为了保持整个基金结构的独立性,C就应该作为一个新的合伙企业重新成立,否则就会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从财务独立的角度讲,采用GP/LP结构能够保证在有限合伙企业层级上完成资金池的管理目标。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财产分别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当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时,首先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这样可以确保基金的资产和融资人之间的隔离,实现资金融通和资产管理两个功能的分离,避免利益冲突。

当然,这种结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管理费用会较高。因为一个私募投资基金往往涉及多家有限合伙企业和相应的GP。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通常每一层的管理费都设定得比较高。由于这些GP往往同时管理着数只甚至数十只基金,如果基金规模较小的话,管理费收入可能会比较薄;其次,基金清算流程相对复杂。因为涉及到多层转让,清算程序相对较长,而且可能存在无法顺利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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