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物权证券吗?
在《民法学》中,物权的定义是这样的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 (1)只有财产才能成为物权客体; (2)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3)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排除一切人的干涉,同时还可以排除其他物权的存在。 我认为股市中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不是物,因为其不具备物权的三个特征,因此我认为它不是一种物权证券!
首先,我们看“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它的权利”这个特征。从股票的转让来看,只要买卖双方同意价格就可以交易了。也就是说,一张A股的买卖可以不以这张A股所代表的股权为限制,这显然与物的特征不符。
其次,我们再来看“财产”这个概念。什么是财产呢?一般意义上,人们将能产生经济利益的物质与非物质财富统称为财产,即财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那么什么是有价证券呢?有价证券就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例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都是有特定主体所有的一定财产的证明与凭证。而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本质在于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权益,从这个层面来说,股票本身只是权益的载体,而非财产。所以,股票也不是一个财产的概念。
最后,再来谈谈“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这个属性。这里的绝对的排他性是指非经合法变更或消灭,一项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那这么说来,股票不就是一个物权了吗?但是股票的这种排他性仅仅是对于同一个公司而言的。比如说我有B公司的A股股票,你也有B公司的A股股票。那么我们俩就各拥有对B公司的一股股权。但若某一天我公司进行股权重组,我手中的B公司的股票就变成了C公司的D股股票,而你依然持有原B公司的A股股票。这时虽然我们对同一家公司都各拥有一股(或者几股)股票,但却不是一个类别的股票,更不可能说我们谁拥有了全B公司所有的股份。当然这里所说的股权没有区别是针对普通股的而言的,如果是国家股、法人股或是流通股这些类别特殊的股票除外。股票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这一基本属性。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物权的基本种类不包括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物权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根据物权的效力是否相对以及物权的公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前者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仅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物权类型如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产生的物权。后者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物权类型如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票并不属于这两种分类范畴之内。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地说,股票不是一种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