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怎么取证?
我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吧,在我经手的一个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用言语对被害女童进行猥亵的(用淫秽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子进行挑逗),并且有录音为证,具体犯罪经过就不叙述了,因为本案已经审结(未遂)。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记录和被害人笔录大致相同,但是有一点区别,就是被害人称“他(犯罪分子)还摸了我”,当时被害人所述被“摸”的具体部位是臀部,但是根据生活经验,未成年人对于身体接触的感受是很敏感的,尤其是性骚扰这样的行为,所以我对她的证言是有疑问的,因此让被害人再次回忆并书面改正笔录。
但被害人改过之后,仍然说“他(犯罪分子)还偷看我”,据此,我让被害人指认现场并制作笔录。另外,为了收集足够的证据,我还找到宾馆的总经理及值班经理,了解案发当晚的房间情况。最终,我的工作没有白费,在法庭上,我出示了上述所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房间内实施了强奸犯罪,虽然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未能取出嫌疑人的精液或留下被害人外阴擦拭物,但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宾馆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应当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