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为什么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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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定义上来讲,对冲基金本身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根据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任何管理的资产规模大于5亿美元的投资单位或者任何通过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杠杆操作使得总体风险敞口高于5亿美元的投资管理人都属于对冲基金范畴。从这个角度而言,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符合对冲基金的定义。 但问题在于,美国的这个定义是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而且是为了解决当时股市泡沫所带来的问题而提出的法律框架。这个定义下的对冲基金是带有强烈监管色彩的。

如果将目光转向中国,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目前在国内市场,对于对冲基金的定义为:基于基本面分析采用量化策略实施的中长线资产管理计划。与美国的定义相比较,最大的一点区别在于我国定义下的对冲基金不再需要通过金融衍生品等进行杠杆操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杠杆操作的中国对冲基金就不是对冲基金了——实际上,任何投资管理人只要其产品遵循基本面的分析逻辑并采用量化策略,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满足中长期资产配置的要求,就是对冲基金了(虽然可能达不到海外对冲基金的规模门槛)。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因为我国的对冲基金并不必然依赖于金融衍生品等杠杆工具,因此其风险肯定不如依赖此类工具的对冲基金。但问题是,没有使用杠杆工具的对冲基金未必就对冲基金了…… 以上是对对冲基金风险的一个宏观上的阐述。接下来,我们来看下对冲基金具体在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 还是先看定义: 对冲基金之所以能够“对冲”,源于其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进行了隔离。然而,当对冲基金自身发生亏损时,首先承担风险的并非是对冲基金所看空的资产,而是其对冲所依靠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果此时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则会对对冲基金造成冲击。

举例来说,假设某对冲基金做多A股,同时通过买入看跌期权对A股的上涨进行对冲。此时若A股上涨,对冲基金账面盈利;若A股下跌,对冲基金首先损失A股头寸本身的金额,同时由于期权价值下跌导致的基金损失要远小于仅持有A股所遭受的损失。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冲基金的这种风险是有限的风险——无论对冲基金对某些标的物做多或是做空,其最终风险敞口都是有限的,因为对冲基金总是力图通过对冲将总的风险暴露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综上而言,对冲基金存在风险,但其风险是有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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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高风险体现在其投资的杠杆率较高,对冲基金往往利用高杠杆进行投资,而高杠杆一旦在投资中亏损,将给对冲基金带来巨大的冲击。

对冲基金的交易量超过很多国家的GDP,它们对价格的操控十分关键,而价格本身就是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最重要变量。因此,对冲基金成为了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影响系统稳定的重要因素。2008年起源于次贷的国际金融危机使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与对冲基金的投机行为脱不了干系。据估计,次贷衍生品的名义交易量在2005年达到顶峰时超过40万亿美元,其中七成是被对冲基金大量持有的CDOs和CDSs。

2008年,雷曼倒闭的导火索就是对冲基金逼宫。根据一些基金披露的信息,当时持有雷曼长期债券的基金只有两三百家,按照他们持债比例加总计算,有100亿欧元的持仓,但他们在一个月内通过CDS做空了300亿欧元雷曼债券,使雷曼在衍生品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飙升,最终资金链断裂。

对冲基金的高杠杆度与低透明度成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监管是必需的。2010年7月,历时18个月的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出台。该法案旨在全面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对冲基金行业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必须向SEC登记,并定期提交投资组合等信息,受SEC严格监管等。

欧盟也开始着手加强监管。2010年10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针对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机构管理公司的新立法。该法要求,私募基金和投资于私募证券工具的其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在欧盟政府机构注册并披露相关信息。这一制度在2011年7月开始实施,过渡期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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