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民办非企业股份?
如何查民办非企业股份?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成立后 5 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成立登 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依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刻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刻制以 下印章: 1、单位印章(含单位简介); 2、财务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名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及其场地、设施,应当与其章程一致。
4。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章程,应当2/3 以上代表审议同意。
5。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设立人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具备3 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规章制度;
(2)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3)有2名以上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其2名以上从业人员具有国家教育培训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学历的,可免除资质条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净 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不得帐外不分。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工会组织,对工会工作提出建议,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 会员的权利。
8。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况 进行评审。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的情况;
(2)宗旨和保护权益的工作情况; (3)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情况;
(4)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情况。
9。对于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中予以标注,并出具统一制定的年检证明。对连续两年参加年检,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10。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限制从业和刑事处罚的,对单位实行 罚金处罚。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 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登记事项的,应立即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