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名球员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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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姓名”和“身份”的问题,我们先来讨论职业体育中常见的“更改姓名”现象——在西方绝大多数的体育项目中,运动员在退役时修改自己的运动ID是非常普遍的(虽然未必会公布新名字);在美国NBA等少数项目,运动员中途更改自己参赛ID的也不在少数。 当然有人会拿蔡徐坤举例说明姓名权的重要性,但是考虑到蔡徐坤事件本质上是一个互联网娱乐事件而非法律事件,因此我们暂且不讨论其影响是否足以撼动姓名权的绝对性。

回到正题,如果一名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从来没有过正式的名字,那么显然改名字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尽管现实中可能也没有人这么干)。但是如果像詹姆斯这样,在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名字,问题就变得复杂一些。因为这时人们谈论的“JAMES"或者“KING JAMES”实际上指的不是同一个人,而是具有较强身份指向性的多个人的集合。所以从这个角度看,James确实“更改了自己的名字”——他将自己的身份指向了不同的人。 但是,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名,因为这并未使得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发生任何改变。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人的姓名只有三种状态:未命名、曾用名和现名。其中,因历史原因或特殊原因有过无名阶段的运动员(如未入籍中国的黑人运动员)可以归到“未命名”那一档里;而曾经使用过别名的运动员则归属到“曾用名”这一栏。这两类情况都不存在所谓“更改姓名”的问题。 而那些没有以上两种状况的运动员,他们的姓名就只能存在于“现名”一栏里了。

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职业运动员其实不存在所谓的改名字的情况。只不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运动员们在使用自己的名字的时候,的确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更改。对此我们只能视之为历史的遗留问题了。 在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称呼,但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都是承认“更名”行为的合法性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变应该是有限制的——“符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无疑是设置了一种“正当理由”,倘若某个运动员以改名字为手段追求其他不正当目的,比如为了赌博或者是恐怖主义活动,他的改名显然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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