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贷款的还款日期?
假设在2013年7月1日,小方借出了10万元给小王,双方约定在2014年6月30日归还,小王的手里有一张1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单,小方说:“我不如把你这张定期一年存单先押给我,等到明年7月1日的时候,连本代利一起还给你”,双方当时没有异议,小方便拿到了这张10万元存单。事后,小方觉得不保险,就要求小王写下一份借据,借据上面明确了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借款利率。
在2014年6月份,小方打算拿回去联行贷款,就在6月30日去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答复他:“你这张存单已经过期了,被其他人办理了自动转存,转存期是一年,你要提取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小方觉得自己很被无辜,便去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款。
对于本案,到底该不该让小王还款呢?这要分两方面来说,如果小王手里确实有一张10万元本金的定期一年存单,则小方理应还款,但是本案的小王手里没有现金,只有一份定期一年存单,小王要履行还款义务,必须得到银行支取。银行对此享有留置权,即如果小王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以把这笔定期存款无限期扣押下去,银行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小王赔偿存款损失,如果存一定期限的,需要支付定的利息。
那么小方还能要求小王还款吗?答案是不可以。第一,基于借据,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但是对方没有还款能力,且现在存在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结合本案,小方在没有调查清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小方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