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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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幼儿园,人们都不陌生。由于很多人并没有受过专业的幼教知识培训,所以很多家长都怕孩子上不了好的学校,早早的把孩子送去幼儿园。但是大家是否了解婴幼儿保健和幼儿园教育之间的关系呢?让我们看一看今天的这篇文章吧。

因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健康儿童入园”与“在园儿童体检”作为两项幼儿园基本管理规定,将儿童“体检费”列入幼儿园“办园经费”中,将体检情况作为“儿童享受有关优待”的参考因素,并且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为幼儿建立健康档案”,所以,幼儿园儿童“体检”似乎成了幼儿园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其实幼 儿园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儿童是接受文化知识教育,还是接受学前教育,是儿童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幼儿园教育属于幼儿发展阶段的教育,对幼儿将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终身教育的基石。幼儿园的基本任务是: 1、全面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 2、贯彻执行幼教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对学生实施全面发展教育,坚持早教全面性与素质教育相统一,促进儿童在健康快乐的生命早期,智力与个性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4、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使儿童保持积极向上的情绪,养成文明礼貌、独立生活、积极进取、忍耐坚韧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5、结合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幼儿家庭的需要,实行多种规格的教育,开设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课程,促进每个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 6、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职工的精神面貌、业务素质及幼儿的教育教学水平; 8、密切与家长联系,取得家长支持和协助。但是,从幼儿园的基本任务来看,“体检”与幼儿园“全面实施学前教育”和“保障教育质量”等任务似乎关系不大。

2008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5号),强调“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育人为本、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国办发[2008]5号文件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公益性为目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满足区域社会需求,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从名称上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应为卫生部、教育部。其实,卫生保健部门“医教相结合”的儿童早期教育观和幼教主管部门早期的“幼儿体育”观念是支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立法的“主要根据”。这种将幼儿视为“治病对象”的卫生保健观与将幼儿视为“受教育者”的教育观相互矛盾,致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立法带有明显“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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