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基金算不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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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两个概念,一个是累计纳税所得额,一个是以个人名义纳税。 所谓“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而“以个人名义纳税”则是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取得的企业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缴纳税款。

显然在以家庭幸福名行骗的时候,虽然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所有款项都是以杨光远名义进行操作,但其中大部分都已经通过其公司转手他人,属于企业经营所得,应当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杨光远进行征税;只有小部分属于杨光远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才能以杨光远的个人名义纳税。

由于1.6亿中绝大部分都作为企业经营所得参与了投资,所以这绝大部分就构成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只有部分300多万作为杨光远的个人劳动所得,才以杨光远的个人名义缴纳了税款。从这个角度讲,说杨光远偷税漏税当然没错,但偷逃税额应该是那部分以杨光远个人名义纳税的部分。 用比较通俗的语言解释这个法律条款,就是在以家庭幸福为名行骗的过程中,杨光远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要先计入企业应税所得,由企业承担所得税(25%),然后个人再就扣除企业应得利润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0%)。这样算下来,杨光远实际到手的“净收益”实际上仅相当于总收入的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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